信息公开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对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的评价项目在公司网站公开评价报告信息,公开信息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1)建设单位名称: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
(2)地理位置:绍兴市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九路1号
(3)项目联系人:薛琳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1)项目名称: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现状评价 (2)项目简介: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现状评价
三、现场调查、检测/采样人员及建设单位陪同人
类别 |
姓名 |
时间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现场调查人员、检测/采样人员 |
汪洋平 |
2020年10月30日 |
薛琳 |
四、类比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表5-4 放射防护检测结果
受检编号:000301 |
|||
设备名称 |
1#含密封源测厚仪 |
核素种类 |
85Kr |
放射源序列号 |
US20KR003485 |
出厂活度 |
7.4×109Bq |
出厂日期 |
2020.02.21 |
检测日期 |
2020.10.30 |
工作状态 |
正常开启 |
场所名称 |
PVF薄膜车间 |
检测点编号 |
检测点位置 |
X、γ射线剂量率 检测结果 (μSv/h) |
|
1 |
距设备外表面5cm处(东侧) |
1.40 |
|
2 |
距设备外表面100cm处(东侧) |
0.24 |
|
3 |
距设备外表面5cm处(南侧) |
1.36 |
|
4 |
距设备外表面100cm处(南侧) |
0.16 |
|
5 |
距设备外表面5cm处(西侧) |
1.65 |
|
6 |
距设备外表面100cm处(西侧) |
0.29 |
|
7 |
距设备外表面5cm处(北侧) |
0.95 |
|
8 |
距设备外表面100cm处(北侧) |
0.17 |
|
9 |
距设备外表面100cm处(上方) |
0.27 |
|
本底值 |
0.16~0.19 |
||
附注:1.上表所列检测值均未扣除本底值;2.上述所有检测结果已经过修正因子修正;3.在距含源测厚仪外表面1m的区域内很少有人停留;4.上述各检测位置即检测设备可到达的距含密封源仪表外表面5cm/100cm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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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编号:00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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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2#含密封源测厚仪 |
核素种类 |
85Kr |
放射源序列号 |
US20KR003495 |
出厂活度 |
7.4×109Bq |
出厂日期 |
2020.02.21 |
检测日期 |
2020.10.30 |
工作状态 |
正常开启 |
场所名称 |
PVF薄膜车间 |
检测点编号 |
检测点位置 |
X、γ射线剂量率 检测结果 (μSv/h) |
|
1 |
距设备外表面5cm处(东侧) |
1.45 |
|
2 |
距设备外表面100cm处(东侧) |
0.21 |
|
3 |
距设备外表面5cm处(南侧) |
1.57 |
|
4 |
距设备外表面100cm处(南侧) |
0.21 |
|
5 |
距设备外表面5cm处(西侧) |
2.27 |
|
6 |
距设备外表面100cm处(西侧) |
0.26 |
|
7 |
距设备外表面5cm处(北侧) |
1.33 |
|
8 |
距设备外表面100cm处(北侧) |
0.22 |
|
9 |
距设备外表面100cm处(上方) |
0.25 |
|
本底值 |
0.16~0.19 |
||
附注:1.上表所列检测值均未扣除本底值;2.上述所有检测结果已经过修正因子修正;3.在距含源测厚仪外表面1m的区域内很少有人停留;4.上述各检测位置即检测设备可到达的距含密封源仪表外表面5cm/100cm位置。 |
表5-5 企业近3年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结果
年份 |
检测项目 |
受检场所 |
检测点剂量率 最高值(μSv/h) |
|
2018年 |
X、γ射线剂量率 |
含密封源测厚仪的工作场所及周边区域 |
5cm |
1.58 |
100cm |
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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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X、γ射线剂量率 |
含密封源测厚仪的工作场所及周边区域 |
5cm |
1.41 |
100cm |
0.46 |
|||
2020年 (本次) |
X、γ射线剂量率 |
含密封源测厚仪的工作场所及周边区域 |
5cm |
2.27 |
100cm |
0.27 |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1、评价结论:
本项目按《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分类,本项目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对该项目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结合放射部分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该企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
2、建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进一步贯彻《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文件精神,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措施,持续有效地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3)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要求,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落实每年两次的日常监测计划以及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日常监测报告及定期检测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4)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企业应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需要复查的人员应及时安排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及时做进一步的检查和诊断,对职业禁忌证、职业病患者,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后续治疗和安置;规范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