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报告公示报告公示
浙江化工院科技有限公司新建50吨/年哈龙1301回收再利用中心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发布时间: 2019-10-15 14:24:34

浙江化工院科技有限公司新建50吨/年哈龙1301回收再利用中心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信息公开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对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的评价项目在公司网站公开评价报告信息,公开信息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1)建设单位名称:浙江化工院科技有限公司
(2)地理位置:绍兴市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路31号
(3)项目联系人:王春雷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1)项目名称:浙江化工院科技有限公司新建50吨/年哈龙1301回收再利用中心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项目简介:新建50吨/年哈龙1301回收再利用中心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三、现场调查、检测/采样人员及建设单位陪同人

类别

姓名

时间

建设单位陪同人

现场调查人员

沈明富

20181016

王春雷

检测/采样人员

朱顺海、沈明富

20181018

 

 

四、类比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4-2工作场所化学因素检测结果(定点采样)

车间

岗位/地点

采样点

检测项目

日期

检测结果

职业接触限值

判定

结果

CMAC

(mg/m3)

CTWA

(mg/m3)

CSTEL

(mg/m3)

超限倍数

MAC

(mg/m3)

PC-

TWA

(mg/m3)

PC-

STEL

(mg/m3)

超限倍数

哈龙1301提纯车间

哈龙1301进料操作位

1

氟化物

10.16

/

/

/

0.02

/

/

/

2.5

合格

10.17

/

/

/

0.01

/

/

/

2.5

合格

10.18

/

/

/

<0.01

/

/

/

2.5

合格

分馏提纯巡检位

3

氟化物

10.16

/

/

/

0.01

/

/

/

2.5

合格

10.17

/

/

/

0.02

/

/

/

2.5

合格

10.18

/

/

/

<0.01

/

/

/

2.5

合格

成品罐罐装

4

氟化物

10.16

/

/

/

<0.01

/

/

/

2.5

合格

10.17

/

/

/

0.01

/

/

/

2.5

合格

10.18

/

/

/

<0.01

/

/

/

2.5

合格

控制室

8

氟化物

10.16

/

/

/

0.02

/

/

/

2.5

合格

10.17

/

/

/

0.01

/

/

/

2.5

合格

10.18

/

/

/

<0.01

/

/

/

2.5

合格

取样

分析

6

7

氟化物

10.16

/

<0.014

/

0.03

/

/

/

2.5

合格

10.17

/

<0.014

/

0.01

/

/

/

2.5

合格

10.18

/

<0.014

/

<0.01

/

/

/

2.5

合格

 

 

 

4-3工作场所化学因素检测结果(个体采样)

车间

岗位/地点

采样点

检测项目

日期

检测结果

职业接触限值

判定

结果

CMAC

(mg/m3)

CTWA

(mg/m3)

CSTEL

(mg/m3)

超限倍数

MAC

(mg/m3)

PC-

TWA

(mg/m3)

PC-

STEL

(mg/m3)

超限倍数

哈龙1301提纯车间

巡检工个体

9

氟化物

10.16

/

<0.014

/

/

/

2

/

/

合格

10.17

/

0.027

/

/

/

2

/

/

合格

10.18

/

<0.014

/

/

/

2

/

/

合格

备注:氟化物(按F计)的最低检出浓度:0.014mg/m3


本次检测各岗位化学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工作场所物理有害因素检测结与评价

20181016工作场所噪声检测结果与评价分别见表4-4

4-4 工作场所噪声测结果与评价

评价单元

岗位/

地点

岗位/地点编号

检测日期

检测值范围dB(A)

计权结果dB(A)

LEX.8h

接触限值dB(A) LEX.8h

单项

结论

哈龙1301提纯车间

压缩

11

2018.10.16

70.3-80.5

62.1

85

合格

控制室

8

2018.10.16

65.3-75.1

69.5

75

合格

各岗位物理因素检测中,岗位噪声检测结果均在接触限值内,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GBZ2.1-2007)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1、评价结论:
根据本项目的生产工艺采用自动化、密闭化生产。本项目属于C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根据《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分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的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对该项目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将该项目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

2、建议
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各项要求的同时,进一步作好以下各项工作。

1)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制度并落实到位,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止“跑冒滴漏”。

2)加强车间职业卫生管理,督促工人正确使用,定期更换个人防护用品,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并有效保存(应密闭存放)。

3)设备维修作业时应注意加强维修工人及维修设备附近作业工人的个人防护,同时作好应急救援准备。进行密闭空间如:塔、釜、储罐等内部维护保养时,应根据各内部物料的不同,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如对密闭空间内物料进行置换、换气,在进入前检测分析有毒有害气体、氧气、可燃气体的浓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才能进行作业,同时采取通风排毒等综合措施,作业人员作业时应设专人在外面监护。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规范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体检,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监护,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该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进行培训,确保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加强生产车间职业卫生管理,完善应急救援各项措施,并有专人落实检查。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6)进一步贯彻《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文件精神,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措施,持续有效地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7)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操作规程和措施,做好防暑、防中毒等防护措施,同时应加强高温场所防暑降温措施,存在高温的作业岗位应增加机械排风装置,并定期进行职业病事故、高温中暑的应急演练,提高抗风险的能力,加强应急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确保能随时有效地使用。

8)加强在异常情况下(如防护设施损坏、检修时)化学有害因素的检测。如检修时,产生的锰烟、电焊烟尘、电焊弧光等危害因素,预防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异常增高而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9)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通知的要求,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定期检测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的要求开展检测与评价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治理。

10)本项目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原辅料、产品、产量发生变化,职业病危害因素会发生变化,需另作评价。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33号2幢(1号楼)
2018 浙江杭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8051192号-1
固定电话:0571-88094166 传真:0571-88094166